導讀
在電梯維保維修過程中,有物業單位片面的認為電梯維保維修提供的配件太貴,然后自行去網上自行購買然后找人安裝,其實這其中蘊含著巨大的風險。
今天的案例,就是某電梯使用單位自己找配件商購買配件然后找人維修電梯的事故,此事故造成了使用單位賠償近百萬元。
一審法院查明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4年1月22日,百惠公司工作人員在杜巧先處購買電梯配件變速器,并支付配件費用1750元及維修費用500元,同時杜巧先提供了李埡軍的電話號碼。百惠公司工作人員電話邀約李埡軍前往該公司修理電梯,李埡軍表示同意并隨后來到該公司修理電梯。在維修過程中,電梯突然滑落,當時李埡軍站在電梯頂部,一起被摔落砸傷。李埡軍受傷后被送往湖北省武漢市漢陽醫院住院治療194天,支付醫療費用239392.13元,其中百惠公司墊付84000元。2014年8月15日,武漢荊楚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武荊楚法鑒字(2014)第100601號鑒定意見書,意見為:李埡軍所受損傷屬Ⅱ級傷殘;后期醫療費約需19000元;護理時間約需貳年;休息治療終結時間約需貳年。訴訟期間,百惠公司申請對李埡軍受傷程度重新鑒定。2015年1月19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中南大司法鑒定中心(2015)臨鑒第10060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李埡軍傷殘程度為二級殘疾,三級護理依賴,建議給予后期醫療費15000元,休息時間為壹年。
二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李埡軍戶籍地為河南省舞鋼市xx號,其在湖北省武漢市從事電梯修理及配件安裝工作,現住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xx號。李埡軍于2004年1月29日與岳xx登記結婚,同年11月7日生育李xx,現已離婚。李xx現在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xx小學讀書。
一審認定李埡軍的損失如下:1、醫療費239392.13元;2、后期治療費15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2910元;4、營養費2910元;5、護理費266974元;6、誤工費25865元;7、交通費3000元;8、殘疾賠償金412308元;9、殘疾輔助器具費7800元;10、被撫養人生活費70875元。上述10項合計:1047034.13元。一審并酌定對李埡軍的精神撫慰金為30000元。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百惠公司作為電梯所有人及管理人,其電梯墜落造成李埡軍損害,對損害發生具有過錯,百惠公司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李埡軍從事電梯維修工作,應有足夠安全防范意識,其在檢修過程中未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其對自身損害亦有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可以減輕百惠公司的責任,法院酌定由百惠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百惠公司應賠償732924元,扣除百惠公司墊付的84000元,該公司還應賠償李埡軍648924元。李埡軍的其余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李埡軍受傷致殘精神亦受到損害,百惠公司還應賠償李埡軍精神撫慰金,根據李埡軍受傷程度及雙方之間過錯責任,法院酌定為30000元。百惠公司主張李埡軍與杜巧先存在雇傭關系,申請追加杜巧先為被告,杜巧先不予認可,李埡軍在追加杜巧先為原審被告后雖要求杜巧先承擔賠償責任,但亦不認可其與杜巧先存在雇傭關系,對此百惠公司提交購貨維修費用票據一份,以證明其主張,該票據僅反映杜巧先收取維修費用,但系其自行收取還是代李埡軍收取三方意見不一,并不能清楚反映李埡軍與兩被告三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故百惠公司該項主張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認定,且杜巧先對此事故并無過錯,故李埡軍要求杜巧先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該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鄂漢陽民二初字第00680號民事判決:一、湖北百惠醫藥有限公司賠償李埡軍各項經濟損失678924元(已扣除墊付費用84000元),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駁回李埡軍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3093元,減半收取6546.5元,鑒定費1100元,合計7646.5元,李埡軍已預交,由李埡軍負擔2293.5元,湖北百惠醫藥有限公司負擔5353元,湖北百惠醫藥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將此款向李埡軍付清。重新鑒定費用2500元,由湖北百惠醫藥有限公司負擔。
李埡軍、百惠公司均不服上述一審判決,分別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李埡軍上訴稱:(一)李埡軍不應自負責任;(二)原審確認的精神撫慰金過低;(三)杜巧先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百惠公司上訴稱:(一)原審未認定李埡軍與杜巧先之間系雇傭法律關系的事實錯誤;(二)原審認定護理費按二十年計算缺乏法律依據;(三)原審判決遺漏了將余阿明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杜巧先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關于各方責任的問題。百惠公司作為電梯所有人及管理人,其電梯墜落造成李埡軍損害,對損害發生具有過錯,百惠公司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原審酌定其承擔70%的責任并無不妥。杜巧先收取了百惠公司的500元維修費,向百惠公司提供了李埡軍的電話號碼,促成李埡軍為百惠公司提供維修服務,而李埡軍本人并不具備電梯維修的從業資質,杜巧先推薦行為具有過錯,因此,杜巧先應對李埡軍的損失承擔次要賠償責任,二審酌定由杜巧先承擔20%的賠償責任。李埡軍在維修電梯過程中未盡謹慎注意義務,酌定承擔10%的賠償責任。一審劃分各方責任不當,二審予以糾正。關于護理費的問題,司法鑒定結論明確李埡軍骨折伴癱瘓,需要三級護理依賴,一審按二十年期限計算護理費并無不妥,二審予以維持。關于傷殘賠償金和撫養費計算標準的問題。一審中,李埡軍提供城鎮長期居住地社區的證明及其子就讀學校的證明,一審按城鎮標準計算上述兩項費用并無不妥,二審予以維持。關于誤工費的問題,事發前,李埡軍長期從事電器維修工作,一審按服務行業標準計算誤工費并無不妥,二審予以維持。關于百惠公司認為杜巧先經營商鋪的登記所有人余阿明為案外人且余阿明應參加本案審理的問題。二審中,杜巧先稱其為商鋪的實際經營人,百惠公司未提供余阿明參與經營的相關證據,因此,百惠公司的該項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不予支持。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及精神撫慰金的問題。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有相關票據為證,原審酌定的精神撫慰金屬于合理范圍,原審確定上述兩項費用應予維持。關于重新司法鑒定費用的問題。一審中,百惠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第二次司法鑒定結論與第一次司法鑒定在傷殘等級及護理依賴方面一致,不能否定第一次司法鑒定的主要結論,作為鑒定申請人的百惠公司應承擔第二次司法鑒定的費用。
按照一審確定的損失數額,李埡軍總損失為1077034.13元(包括精神撫慰金30000元),依照二審劃分的責任比例及精神撫慰金8:2的賠償比例,百惠公司應賠償李埡軍756923.89元,扣減已墊付的84000元,還須賠償672923.89元。杜巧先應賠償李埡軍215406.83元。據此判決:一、撤銷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2014)鄂漢陽民二初字第00680號民事判決;二、湖北百惠醫藥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埡軍各項經濟損失672923.89元(已扣除墊付費用84000元);三、杜巧先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埡軍各項經濟損失215406.83元;四、駁回李埡軍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案件受理費13093元,由李埡軍負擔1310元,湖北百惠醫藥有限公司負擔9165元,杜巧先負擔2618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3093元,減半收取6546.5元,法醫鑒定費1100元,合計7646.5元,李埡軍已預交,由李埡軍負擔763.5元,湖北百惠醫藥有限公司負擔5353元,杜巧先負擔1530元,重新鑒定費用2500元,由湖北百惠醫藥有限公司負擔。
再審申請人稱
杜巧先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杜巧先向百惠公司提供李埡軍電話號碼的行為,是應百惠公司要求而提供,并未收取任何介紹費用,杜巧先的行為無過錯,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原審判決認定杜巧先與李埡軍、百惠公司之間法律關系的事實不清,判定杜巧先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請求對本案依法予以再審。
再審被申請人辯稱
被申請人李埡軍答辯稱:杜巧先收取的500元維修費未向其交付,李埡軍是無償服務,杜巧先在其中受益,按照公平原則,杜巧先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杜巧先曾在一審法院陳述袁經理(袁權雄)讓其推薦一個人,杜巧先就給李埡軍打電話了,可證明這屬于推薦行為。綜上,原判決杜巧先承擔民事責任正確,請求駁回杜巧先的再審請求。
被申請人百惠公司答辯稱:杜巧先和李埡軍之間是雇傭關系,維修是買賣關系的售后服務;百惠公司未向李埡軍支付任何費用,而是向杜巧先支付的維修費用。因此,杜巧先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百惠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本案在本院再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查明
本院再審審理查明: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涉案電梯發生事故前,百惠公司工作人員袁權雄在杜巧先處購買電梯配件變速器后,讓杜巧先找人幫忙百惠公司維修電梯。因李埡軍此前曾向杜巧先提供過有償維修電器設備服務,杜巧先遂向袁權雄提供了李埡軍的電話號碼,并由杜巧先代收500元維修費。后袁權雄邀約李埡軍前往百惠公司修理電梯。李埡軍到電梯現場后曾表示維修困難、其修不了。在百惠公司請求下,李埡軍又同意維修電梯,后李埡軍在維修電梯過程中發生了涉案電梯事故。
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是杜巧先應否對李埡軍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本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百惠公司從杜巧先處購入電梯變速器,雙方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因百惠公司要求杜巧先推薦電梯維修人員,杜巧先向百惠公司推薦李埡軍并提供了其電話號碼,杜巧先是百惠公司與李埡軍之間電梯維修業務的介紹人,百惠公司與李埡軍之間成立維修服務合同關系。李埡軍與杜巧先一致陳述雙方之間僅存在有償維修服務關系,而百惠公司又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杜巧先與李埡軍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故百惠公司提出杜巧先與李埡軍系雇傭關系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同時,因杜巧先向百惠公司出賣的是電梯配件變速器而非電梯,百惠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杜巧先對其負有維修電梯的法定或約定義務,因此,百惠公司提出杜巧先提供維修電梯應是買賣關系售后服務的主張亦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亦不予支持。
杜巧先應百惠公司要求,向百惠公司推薦李埡軍及提供李埡軍的電話號碼,百惠公司負有審查李埡軍從業資質的注意義務,杜巧先作為二者之間的介紹人,并無審查李埡軍從業資質的法定義務。百惠公司作為電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對因公司電梯墜落導致李埡軍的人身損害,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李埡軍在從事電梯維修過程無足夠的安全防范意識及未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導致本案事故發生,其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可相應減輕百惠公司的賠償責任,原終審判決認定由李埡軍自行承擔10%的損失并無不當。此外,因電梯維修并非杜巧先出售電梯變速器的售后服務內容,即便杜巧先代收的500元維修費尚未向李埡軍交付,但不影響李埡軍在完成電梯維修業務后向杜巧先主張該費用,亦不影響百惠公司在李埡軍未完成電梯維修時要求返還該費用。因此,李埡軍在電梯維修過程中是否有償服務以及是否已實際領取了維修費用,均不影響百惠公司在本案中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李埡軍主張杜巧先在本案中受益并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反,杜巧先向百惠公司提供李埡軍電話號碼的推薦行為,與李埡軍因百惠公司的電梯故障導致李埡軍的人身損害并無必然因果關系,故杜巧先不應對李埡軍在本案中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杜巧先提出原終審判決認定其對李埡軍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再審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李埡軍因其人身損害遭受的總損失為1077034.13元(其中包括精神撫慰金30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應由百惠公司全部承擔,剩余1047034.13元的損失由百惠公司承擔90%的賠償責任(即1047034.13元×90%=942330.717元),上述百惠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金額合計972330.717元,其余損失由李埡軍自行承擔。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實體處理欠妥。再審申請人杜巧先提出的再審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撤銷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武漢中民二終字第00722號民事判決及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2014)鄂漢陽民二初字第00680號民事判決;
二、湖北百惠醫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埡軍各項經濟損失888330.717元(已扣除墊付費用84000元);
三、駁回李埡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3093元減半收取6546.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093元,鑒定費3600元,合計23239.5元,由李埡軍負擔2000元,由湖北百惠醫藥有限公司負擔21239.5元。
再次提醒廣大使用單位,電梯壞了就找簽合同的電梯公司維修,配件壞了就讓電梯公司去采購然后由其更換。擅自找簽合同外的維保公司或者個人都蘊含著巨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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