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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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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局發布《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第2號修改單
        來源:Internet 訪問次數: 發布日期:2024-2-18 21: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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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73號),進一步加強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監管,市場監管總局對《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進行了修訂和調整,形成了第2號修改單,現予以發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1月30日

         

        《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

        (TSG 07—2019)第2號修改單



        一、正文修改


        1. 將1.1條修改為:“為了規范特種設備生產(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和充裝單位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則?!?/span>

        2. 將2.1.2條增加第二款和第三款:

        “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并結合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設置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質量安全總監可以由質量保證工程師擔任(也可以根據職責分工由多人分別擔任),質量安全員可以由相關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擔任。僅從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的單位,其質量安全總監可以由技術負責人擔任,質量安全員可以由審批人員擔任。

        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中充裝單位的有關要求,配備具有相應安全管理能力的安全總監和安全員,并明確其崗位職責。安全總監可以由安全管理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擔任,安全員可以由安全管理員擔任?!?/span>

        二、附件C修改



        1. 增加一條:

        “C1.2.1.2 質量安全總監

        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

        對于僅從事壓力容器設計的單位,質量安全總監承擔以下職責:

        (1)組織貫徹、實施特種設備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體系的實施負責;

        (2)組織制(修)訂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以及有關記錄(表、卡)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準程序文件;

        (3)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是否有效實施;

        (4)定期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并且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5)每周至少組織一次設計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排查;

        (6)實施對不合格設計文件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7)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和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8)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9)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10)組織對批準人以及審核人、校核人和設計人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11)接受和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12)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對于既從事壓力容器設計又從事壓力容器制造(或者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質量安全總監職責按照本規則M1.2.3.3條的相關要求執行?!?/span>

        2. 將原條款號C1.2.1.2、C1.2.1.3分別改為C1.2.1.3、C1.2.1.4。

        3. 增加一條:

        “C1.2.1.5 質量安全員

        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

        對于僅從事壓力容器設計的單位,質量安全員承擔以下職責:

        (1)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以及有關記錄(表、卡)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2)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記錄(表、卡),檢查設計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3)根據本單位壓力容器設計計劃,對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日常檢查并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與當事人及時聯系、協調解決(必要時有權要求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及時將情況向技術負責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4)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5)接受和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6)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對于僅從事壓力容器設計的單位,質量安全員可以由批準人或者審核人擔任。對于既從事壓力容器設計又從事壓力容器制造(或者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質量安全員設置及職責要求按照本規則M1.2.3.5條的相關要求執行?!?/span>

        4. 將原條款號C1.2.1.4、C1.2.1.5、C1.2.1.6分別改為C1.2.1.6、C1.2.1.7、C1.2.1.8。

        5. 將C3.2.1條修改為:

        “C3.2.1 單位負責人(或者站長)

        對充裝安全負責,了解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以及充裝工藝特點和充裝安全管理的必備知識,每月至少組織召開一次安全調度會議?!?/span>

        6. 將C3.2.2條第(6)項后增加:

        “(7)具備識別和防控壓力容器使用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8)具備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9)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span>

        7. 將C3.2.3條第(4)項后增加:

        “(5)具備識別和防控壓力容器使用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6)具備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7)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span>

        8. 將C3.3.1條的注C-11修改為:

        “(1)新取證和搬遷充裝單位的充裝地址應當具有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明;換證的充裝單位應當具有燃氣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2)按照消防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充裝單位應當提供充裝場所的消防鑒審合格意見書?!?/span>

        9. 刪除C3.7.1.6條的第(1)項,將第(2)(3)項序號改為(1)(2)。

        三、附件D修改



        1. 將D2.1條的注D-7修改為:

        “(1)新取證和搬遷充裝單位的充裝地址應當具有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明;換證的燃氣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有燃氣經營許可證,換證的其他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2)按照消防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充裝單位應當提供充裝場所的消防鑒審合格意見書?!?/p>

        2. 將D2.2條修改為:

        “D2.2 人員

        D2.2.1 通用要求

        (1)充裝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與氣瓶充裝安全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每月至少組織召開一次安全調度會議;

        (2)配備技術負責人1人,具有工程師職稱,具有氣瓶充裝管理經驗,能夠處理一般技術問題,具備組織協調和事故應急處置的能力;

        (3)每個充裝地址應當逐個工位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至少1人,并且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

        D2.2.2 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員

        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員還應當具備以下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1)熟悉氣瓶充裝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氣瓶充裝過程控制等安全要求;

        (2)具備識別和防控相應氣瓶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3)具備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4)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D2.2.3 作業人員

        (1)每個充裝地址作業人員(充裝人員,下同)每個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氣瓶充裝作業人員資格,在氣瓶充裝作業時,作業人員不得同時兼任檢查人員;

        (2)每個充裝地址配備檢查人員每個班次至少1人,并且取得氣瓶充裝作業人員資格?!?/p>

        3. 增加一條:

        “D2.6.2.1 充裝場所

        同一充裝地址不得同時充裝液化石油氣和液化二甲醚?!?/p>

        將原條款號D2.6.2.1、D2.6.2.2分別改為D2.6.2.2、D2.6.2.3。

        4.將D2.7.1.3條修改為:

        “D2.7.1.3 充裝介質控制

        查看所充裝氣體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或者質量證明書等),根據需要自行或者委托進行氣體化學性質分析、判定?!?/p>

        5. 將D2.7.3條第4項修改為:“(4)介質化學性質分析或判定操作規程;”

        6. 將D2.7.4條第6項修改為:“(6)介質化學性質分析或判定記錄”。

        7. 將D2.8條增加第二款:“新取證或者增項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在充裝系統調試運行正常的基礎上,由該單位持證人員現場進行試充裝,驗證充裝人員能力水平、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和充裝工作質量?!?/p>

        四、附件E修改



        1. 增加一條:

        “E1.2.1.2 質量安全總監

        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

        對于僅從事壓力管道設計的單位,質量安全總監承擔以下職責:

        (1)組織貫徹、實施特種設備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體系的實施負責;

        (2)組織制(修)訂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壓力管道設計技術規定以及有關記錄(表、卡)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準程序文件;

        (3)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是否有效實施;

        (4)定期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并且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5)每周至少組織一次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排查;

        (6)實施對不合格設計文件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7)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設計的壓力管道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和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8)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9)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10)組織對審定人員以及審核人員、校核人員和設計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11)接受和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12)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對于既從事壓力管道設計又從事壓力管道制造(或者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質量安全總監職責按照本規則M1.2.3.3條的相關要求執行?!?/span>

        2. 將原條款號E1.2.1.2、E1.2.1.3分別改為E1.2.1.3、E1.2.1.4。

        3. 增加一條:

        “E1.2.1.5 質量安全員

        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

        對于僅從事壓力管道設計的單位,質量安全員承擔以下職責:

        (1)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以及有關記錄(表、卡)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2)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記錄(表、卡),檢查設計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3)根據本單位壓力管道設計計劃,對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日常檢查并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與當事人及時聯系、協調解決(必要時有權要求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及時將情況向技術負責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4)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5)接受和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6)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對于僅從事壓力管道設計的單位,質量安全員可以由審定人員或審核人員擔任。對于既從事壓力管道設計又從事壓力管道制造(或者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質量安全員設置及職責要求按照本規則M1.2.3.5條的相關要求執行?!?/span>

        4. 將原條款號E1.2.1.4、E1.2.1.5分別改為E1.2.1.6、E1.2.1.7。

        五、附件M修改



        1. 將M1.1條增加第二款:“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還應當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與許可范圍相適應、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機制等,包括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責任制(含《質量安全總監職責》《質量安全員守則》等),《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制修訂,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的配備、培訓、考核制度等,并且有效實施?!?/span>

        2. 將M1.2.1條修改為:“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制人)、質量保證工程師、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有關責任人員,以及其所賦予的相應職權,構成質量保證體系組織,對生產過程實施有效質量和安全的監督和控制?!?/span>

        3. 將M1.2.3.1條修改為:

        “M1.2.3.1 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特種設備安全、質量的第一責任人,每月至少組織召開一次質量安全調度會議?!?/span>

        4. 將M1.2.3.2條修改為:

        “M1.2.3.2 質量保證工程師

        (1)組織貫徹、實施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體系的實施負責;

        (2)組織制(修)訂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準程序文件;

        (3)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4)定期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并且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5)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6)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7)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8)組織對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及其相關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span>

        5. 增加一條

        “M1.2.3.3 質量安全總監

        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除履行本附件M1.2.3.2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每周至少組織一次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排查;

        (2)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組織建立并持續維護特種設備質量安全追溯體系(電梯生產單位還應組織做好電梯關鍵部件壽命公示和在產品質量保證期限內相應的免費更換、修理等工作);

        (3)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和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4)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5)接受和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6)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職責?!?/span>

        6. 將M1.2.3.3條修改為:

        “M1.2.3.4 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在質量保證工程師的領導下,按照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對所負責的質量控制系統履行以下職權,對控制系統是否有效實施負責:

        (1)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2)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質量保證手冊和程序文件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3)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與當事人及時聯系、協調解決(必要時有權要求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及時將情況向質量保證工程師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span>

        7. 增加一條:

        “M1.2.3.5 質量安全員

        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除履行本附件M1.2.3.4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每日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并記錄;

        (2)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3)配合檢驗機構做好設計文件鑒定、型式試驗、監督檢驗等工作;

        (4)氣瓶生產單位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還應當落實本單位氣瓶制造質量安全追溯信息平臺各項功能,并實施每日檢查;

        (5)接受和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6)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管理職責?!?/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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